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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5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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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几内亚比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3日)

 一、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几内亚比绍共和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唐家璇        费尔南多·德尔芬·达·席尔瓦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8年7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统计局:
自去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土地管理局和统计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有利于土地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研究,今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除在年综2、3表“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项目中增列“独立工矿”指标外,其他基本不作改动。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请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共同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仍由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但《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仍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资料均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汇总,主要数字与统计部门共同核实后,逐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二、为了保证全国耕地统计数字不断、不乱,原国家统计局与农业部联合制订的《耕地面积》表(即国统综2表、农年综2表),仍按原规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反映我国土地利用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全面搞好土地统计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土地统计人员加强培训,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土地统计观察点,工作上先行一步,及时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