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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刘瑶

时间:2024-07-05 16:0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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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审计法院的审计程序程序包括:(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针对目前期货交易过热以及在钢材、煤炭交易市场出现的投机和少数大户操纵市场等问题,国务院已指示停止钢材、煤炭、食糖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投机性较强,最近期货交易过热的现象与一些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提供保证金担保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国银行对于为此类业务提供担保历来是持否定态度的。
为维护我国市场物价稳定,加强保函业务管理,减少我行或有负债风险,总行重申:
各授权办理保函业务的分行不得为国内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信用担保)、承诺书等保证文件以及类似的佐证文件。
此外,严禁各授权保函业务分行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期货交易提供担保、资信证明及存款证明等。
请各授权分行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并做好辖内各分支行的管理工作。



1994年4月6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办理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5〕248号)精神,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即将开始,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范围
原则上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硬贷款的农业、林业、水利、煤炭、节能措施、电力、交通、民航、原油开采、建材及“三线”调整等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在建项目。
二、计息时间及贴补率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贴息的计息时间从1994年1月1日到9月20日。贴补率按行业项目分为1%、2%、3%三档。民航、交通、原油开采项目的贴补率为1%;“三线”调整和电力项目的贴补率为2%;农业、林业、水利和煤炭项目贴补率为3%。
三、申报程序
(一)凡属于1994年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范围的建设单位均可填写《1994年开发银行基建硬贷款贴息情况表》(附后),送经办银行签署审查意见后,于1995年12月20日以前分别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同时附借款合同),提出贴息申请。
(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对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贴息情况表认真审核,并按主管部门归类后送开发银行资金局。资金局审核汇总,经开发银行领导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后,向主管部门发文,办理财政贴息帐务处理,主管部门再通知有关项目单位。
四、贴息资金的拨付
1994年建设单位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资金,是由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并对有关行业实行了差别优惠利率。由于金融债券利率高于硬贷款差别利率,故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将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国家开发银行,但从1995年起此项贴息
资金将据实拨付到各建设单位。

附件:1994年开发银行基建硬贷款贴息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批准贷款期限:自 年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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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月1日至 | | | 按国家批准贴补率计算 |
| |1994年9月20日止| | 积数 |----------------------|
| 贷款种类 |尚未归还的贷款本 |占用天数| |贴补率%| 贴息金额(元) |
| |金余额(元) | | (元天) | | |
|---------|-----------|----|-----------|----|-----------------|
| | (1) |(2) |(3)=(1)*(2)|(4) |(5)=〔(3)*(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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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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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单位 签章 经办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单位负责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享受贷款贴息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四联(单位、经办银行、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各一联)
2.本表只填报中央直属的贷款项目,地方级贷款项目不填此表,否则,经查出后一律退回。



19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