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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王中秋

时间:2024-07-25 18:0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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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潜入花苑小区一套间内试图盗窃,盗窃途中在卧室内休息的屋主黄某被惊醒出来查看,李某随即被吓跑,在逃跑途中被小区保安当场擒获。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趁夜潜入黄某住所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属于入户盗窃并无争议,然而对李某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既遂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黄某所有住所内,其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李某已进入黄某住所内,但尚未窃取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条设置来看,盗窃罪的设置旨在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因此盗窃罪本质属于侵财性犯罪,然而,由于行为人盗窃行为的多样性,盗窃时往往会伴生侵犯其他权利,盗窃金融机构会侵害正常金融秩序、盗窃致受害人受伤会侵害身体权、入户盗窃会侵害受害人的居住安全,这些情节往往会导致盗窃犯罪行为的加重,却未改变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本质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是否既遂应当已是否以实际侵害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窃取财产为准。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正式增加“入户盗窃”这盗窃一行为方式。因此,在既构成普通盗窃,又构成“入户盗窃”的情况下,应该是特别优于一般,“入户盗窃”优于普通盗窃进行评价。

  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同样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入室盗窃不仅仅侵害了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本质上应当属于行为犯的范畴。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未获取财物的情形应当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形,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着手采取撬门窗等手段时,其已着手实行犯罪,此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撬开门窗,此情形下行为人还未实际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只是威胁到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也谈不上实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情节明显轻微,此时不宜以入室盗窃定性,也不宜以盗窃罪定罪。第二种情形,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内,未能窃得财物即被发现,或者未找到试图盗窃的财物即离开住宅,或者取到财物后即被发现,后携带财物逃离住宅,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这些行为由于行为了实施了入侵住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入室盗窃所保护的住宅安全,也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趁夜潜入黄某住所试图窃取财物已经侵害了受害人黄某的居住安全,实际已经完成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应当已入室盗窃既遂定性,即使黄某在搜索财物的途中被惊吓逃跑,因意志外的因素导致未能窃得财物,也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每个月由一名相关领导及市政府办、市招商局、市外经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定 期定点接待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或代表,听取企业反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接待地点为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第五条 接待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30—11:30,逢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每年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日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由市招商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依照执行。
第七条 市招商局提前一个星期与市政府办联系通知下一个星期参加接待的相关领导,如因领导工作繁忙或不在曲靖而不能参加接待的,依次顺延。
第八条 参加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部门要做好记录。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属重大问题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他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办理或转办。市政府办负责督办、协调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质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不参加接待的单位领导,不认真办理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由市政府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