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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朱生存

时间:2024-06-26 06:4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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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没有“信用”执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因此,“公信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面旗帜,一个目标,一种精神,是我们从事检察工作应当坚持的思想理念。”
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意义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一)执法公信力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和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检察工作必须始终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群众对我们执法办案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执法公信力必然发生动摇和危机,为民执法就成了一句空话。司法公信力问题之所以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就在于它综合反映了检察人员能不能很好地把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意志主张、实现群众的利益诉求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贯彻于执法实践、体现在群众满意的效果上来。
(二)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法律监督需要权威,而法律监督的权威一方面来源于检察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前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核心要素。执法公信力的确立,离不开检察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特别是案件质量,要经得起检验。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有的地方涉检信访不断,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难以解决,根本原因就在执法公信力不高。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一)检察队伍方面。检察官素质是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决定因素。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基层检察院的情况尤为明显。有的干警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有的干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霸道;有的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有的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经常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这些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二)、举报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有些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往往只反映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即使处理决定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举报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的主观判断造成的错误看法,导致检察院公信力下降。
(三)执法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大要案来看,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关系网的干扰。现在人们交际活动越来越广,人际关系越来越密切。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三、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工作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1、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遏制侵财性犯罪的多发、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要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当前形势,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退耕还林、医疗卫生、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保障社会和谐;要着力预防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倾听群众呼声、维护公平正义更是责无旁贷。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认真对待,必须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在抗准上狠下工夫,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
四、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检察公信力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因为检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检察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先锋;而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在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尤其是要加强检察素质教育着力提升二种意识:
一要提升检察官的学习意识。近年来,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通过不懈的学习、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在学习中增长知识与才干,在学习中把自己培养成理论素养高、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又富有人格魅力的检察官。于此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提倡学习与素质教育,不断地提高知识水平、文化素养、学历层次和岗位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广大检察官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树立以制度来管人的理念。在队伍管理中,要强化良好的激励机制,教育与激励广大检察官奋发向上,努力创造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广大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激情。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爱护检察官、尊重检察官,使广大检察官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职业荣誉感和事业责任心,就能充分体现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能取信于民,就能展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要不断提升创新意识。创新是社会发展和事业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提高检察官素质和能力的关键。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实践中逐步培养和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会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尽到了职责,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够全面地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提升检察公信力
当前,关注民生是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的头等大事,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头等大事。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切实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必须下大力气严肃查办涉及民生领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必须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或查办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的案件,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监督与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切实避免犯罪人逃脱刑罚执行和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的同时,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落实各项权利告知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来保障检察公信力的提升。要用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来释疑解惑,撰写各类法律文书,都要围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确切;要把事实说清,把道理讲明,把法律说透,让人心服口服,才能彰显检察公信力,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疑虑,从而不断地增强与提高检察公信力。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放开烟叶调拨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放开烟叶调拨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2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43号文件的要求,在加强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的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烟叶调拨价格由国家定价向企业定价的转换,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放开烟叶调拨价格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放开烟叶调拨价格,是烟草行业深化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请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

附件:放开烟叶调拨价格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43号文件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烟叶调拨价格由国家定价向企业定价的转换,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出《放开烟叶调拨价格的实施办法》。
一、烟叶调拨价格放开的指导思想
1.放开烟叶调拨价格是烟草行业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积极稳妥推行,又要加强宏观指导。
2.要继续执行省际间的调拨计划,实行保量不保价。烟叶经营企业在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后(包括出口备货及国家储备),必须在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叶市场销售烟叶。在市场尚未建立的过渡时期,省内供需双方可直接交易,省际间由总公司、省公司组织供需双方直接交易。
3.放开的烟叶调拨价格应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宏观指导烟叶生产和提高烟叶质量,有利于烟叶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增加效益、公平竞争。
4.烟叶调拨价的确定,应兼顾工商企业两方的利益,调拨环节不能借烟叶调拨价放开而谋取暴利。
二、烟叶调拨价格作价的基本原则
1.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宏观调控管理下,由供需双方根据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烟叶调拨成交价,并直接结算。
2.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产区烟叶调拨基准价包括了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产品税费、流通环节的费用和利润,可作为经营企业制定调拨价的基础。
三、烟叶调拨价格的管理权限
1.在专卖管理体制下,烟叶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烟叶的调拨价格。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用好定价权。
2.烟叶经营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坚持集体定价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四、烟叶调拨销售的财务管理
1.放开烟叶调拨价后,经营企业销售烟叶的收入,必须全部以价格形式体现在企业销售收入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价外收取其它费用。
2.烟叶购入单位,在烟叶买价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烟叶销售单位再支付款项。
3.在放开调拨价格后,对烟叶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挪用。
4.烟叶调拨价格放开后,在原价外向用户收取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到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经营企业原从烟叶生产扶持费中开支的物资扶持和其他扶持,暂按下列办法处理:物资扶持通过企业“商品销售”和“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其他扶持在经营费用里以“烟叶辅助费”单独反映。
5.关于烟叶经营企业提取烟叶技术改进费问题,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如何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另行通知。
五、加强烟叶专卖管理和信息交流
1.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烟草专卖法》,加强对烟叶市场的管理,保证烟叶调拨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非烟草企业和个人不得经营烟叶。
2.在丰收年景或市场变化情况下,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按国家储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按调拨基准价格购进,增加国家烟叶储备,以调节丰欠,平抑市场。
3.烟草管理部门要作好烟叶信息交流和协调工作,收集整理各地的信息,及时传递交流。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4]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保证托管业务的有序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 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
              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托管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指资产公司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受政府部门、企业的委托,按商业化原则对受托的机构和资产等依法实施托管的经营活动。

  二、资产公司托管业务,属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业务范畴,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和《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收购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1号)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公司应严格区分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做好托管资产的接收和登记工作,对托管资产应在清理、确认后纳入表外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加强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隔离财务风险。

  四、根据现行资产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资产公司托管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分别通过“其他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支出—中间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纳入公司损益,在年度决算中专门进行详细说明。

  五、资产公司托管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对政府部门委托的托管业务,由政府部门提出委托费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资产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对企业委托的托管业务,根据托管资产规模、预计工作量、预计成本等,由企业与资产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商定委托费,并签订委托协议。

  资产公司签订上述委托协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六、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支出,指实施托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相关的业务费用、直接管理费用等,从委托费收入中列支。托管业务支出不得挤占资产处置业务成本。

  业务费用包括因实施托管需要而聘请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调查、取证、评估、管理等工作所列支的费用,及其他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用。

  直接管理费用限于实施托管所直接相关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托管业务支出中不得列支资产公司人员费用。

  资产公司托管机构清算业务发生的费用,纳入机构清算费用中核算。

  七、资产公司应加强托管业务委托费的核算,单独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定期对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八、本规定适用于资产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受托办理的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