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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劳资纠纷产生的特点及原因/冯忠泽

时间:2024-07-09 11:2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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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今天的中国 ,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 问题 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23.4%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6、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7、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则几人,多则20几人,用工不规范,劳动管理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矛盾激化的多发地。
8、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 的行为发生。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是引发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这种侵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在国有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主要是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所致。在非公企业,主要是劳动条件恶劣和就业条件恶劣,特别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为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 企业缺乏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标准,往往先行确定应得利润,再将剩余毛利分摊到产品中, 计算 人工成本,据此制定生产定额标准和工人工资。职工只有通过超时加班才能获得多一点的工资,只好“自愿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劳动条件差所导致的职业病也是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2、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多、小、散、杂”,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引发的劳资纠纷不容忽视。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 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4、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识与时代 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 教育 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5、劳动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 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而发生较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适应这种变化,而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的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1日

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高效便利地为我行重点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规范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第三条 授信额度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现、承兑、保证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
第四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分设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额度。其中进口押汇额度包括承兑客户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和担保提货业务及代客户支付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包括代客户支付承兑交单业务的
到期款项及对客户免付款交单业务;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议付及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买入、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 对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额度,除贴现可以占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押汇可以占用其他额度、信用证开证可以占用进口押汇额度以外,其他一律不得串用。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授信额度适用对象为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且资信优良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或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
(二)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一般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我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 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权限与已授予的各类信贷业务授权相同。
第八条 申报授信额度时,各级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测定授信额度,并按建总发〔1997〕139号《关于印发有关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等要求报批。
第九条 鉴于授信额度在使用时手续简单,且有效时间较长,因此,在额度的审批上必须从严把关,按照贷款(或其他授信)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查。申报授信额度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经办行根据审批行批准的授信额度,向客户颁发《授信额度证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授信额度内给予贷款(或其他授信)时,各级经办行应根据上级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便捷的方式、简单的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行批准的授信额度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对客户的授信额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期满时各经办行要对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如需继续给予授信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控制与检查
第十四条 额度授信暂实行客户数量指标控制办法。总行根据“双大”战略要求及地区经济环境、分行信贷业务总量、客户分布状况等,先初步提出各一级分行可实行额度授信的客户数量指标,各一级分行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可以按少于或略多于总行初步指标来掌握上报所
需指标及备选客户名单(包括需总行审批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各行申报的情况统一平衡,作出总量控制方案,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必须严格按下达的客户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中,总行根据授信额度管理需要,可调整各分行的客户指标。
第十七条 要加强授信额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如发现有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授信及超客户指标授信等违规行为,总行要给予有关一级分行通报批评并可减少该行额度授信客户指标。
第十八条 各行必须经常跟踪额度授信客户动态,了解其资信和需求的变化,密切掌握新情况,不得因给予授信额度而放松管理。一旦发现客户有贷款逾期、欠息、贴现汇票到期拒付等违约事项发生,经办行要立即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加以控制,敦促客户如实报告情况,并限期履约
(一般不超过30日)。如果到期仍未践约,要立即停止其使用授信额度,研究和提出处置办法并报告审批行。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如客户经过努力能够履约,且符合继续实行额度授信的条件,在报经审批行同意后可以允许继续使用授信额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行要根据自身实力,统筹调度资金、规模(比例),有问题及时向上反映,做好对额度授信客户的贷款(授信)工作,不能因为我行自身的原因对客户失信,影响建设银行信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



19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