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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重组疾呼“劳资政”共和/张喜亮

时间:2024-05-10 18: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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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重组疾呼“劳资政”共和
——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侧记
张喜亮

   美国金融危机向全世界扩散,欧盟国家债务危机致使欧元区濒临解体,金砖国家经济通货膨胀高企经济增速下降,所谓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危机殃及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十年倍受世界瞩目。欧洲经济陷入了极度困境,示威罢工声势浩大,意大利等国政府垮台,欧洲将如何走出危机的阴霾?欧洲各界要员齐聚布鲁塞尔,峰会不断。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2月5日至6日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主办了“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讨论会”,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土耳其、摩洛哥、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代表三百人多人聚首号称欧盟首都的布鲁塞尔,20多位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布鲁塞尔是比利时王国的首都,这个国家竟然没有政府的时间打破了世界记录。我应邀作为来自中国的唯一演讲者,怀着一种莫名的使命感在会议的前一天转机德国飞抵布鲁塞尔,这里的绵绵细雨似乎在倾诉着欧洲的苦楚和彷徨。

  一天半的会议,简洁热烈而深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天上午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官员只用了几分钟的时间致辞,表达了由衷的欢迎和期待的心情,会议就进入了主题。演讲嘉宾分六个专题集中发言。会议第一个专题是发布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企业全球化重组的社会责任”主题报告和提交会议的国别报告。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居然是一个英国人作关于中国的报告。或许会议主席也感到了一些尴尬,解释道:虽然有的报告并不是本国人演讲,这样或许能够多一份分享。他的这个报告基本没有涉及会议的主题,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中国现在所进行的基本上是对计划经济的改革,国家剥削人民的利益,中国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第二,中国已经丧失了人口红利,劳动力供给的问题将使中国经济出现更大的问题。这个报告简直就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无知,严重偏离了会议的主题。我飞快地整理着反驳的思路。终于熬到了自由辩论的时间,我第一个发言:我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一直以为只有中国人最讲政治,来到这个会场我开眼了,英国有的人比我们更讲政治。这是个企业全球重组之社会责任的会议,不讲企业可是离题太远了呀。让我简单介绍一下吧,中国企业重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用工、工资和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第二个阶段是企业重组,至今中央企业仅存117家,民营企业得到了大的发展;第三个阶段就是根据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关注民生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建共享”。中国的企业重组改革也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我们积累了经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有机会的话愿与各国代表分享这些经验。

茶歇的时候,很多国家的代表向我表达了对中国的祝福,期待中国能够引领世界走出危机。那个英国人几乎都没有招呼一声便离开了会场。 会议当天下午我与土耳其、巴西、加拿大等国的代表分别作主题演讲。一个很有趣但我觉得又很有意义的事情发生了。我的座位本来是被摆在最边上的,会议主席上台巡视了一下,就把我的名签放到了主席的位置上,把他自己的名签放在了我的旁边。为了确认一下这个事实,我用英语问道,这个是我的座位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又用他日常用的德语真诚地表达了感谢。会议主席热情洋溢地请我演讲:

  尊敬的主席、各位同仁:上午我简短地介绍了以改革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三十年里中国企业重组经历了许多困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入WTO这十年,中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中央企业从原来的500多家减少至117家,中国的关税从15%以上降低至9%以下,并且还在继续降低。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各国必须正视资本和资源甚至是劳工在全球优化配置的现实。任何保护主义都不可能解决本国失业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外资在内的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不是那么的好,一些企业把社会责任误解为分担政府的责任,还有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广告。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的内在要求。所谓现代企业:第一,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并引领社会消费,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第二,现代企业至少是投资人、经理人和劳动者选择的生活方式,在企业中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第三,现代企业不是投资人的私人财产,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程度高于投资人和经理人,必须保障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必然的行为,反对唯利是图的企业原始理念。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APCE会议上提出促进就业、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机制的观点,反映了现代企业的精神。企业全球重组需要尊重并适应当地的文化,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理念和行为习惯。企业需要培育自身的文化,并被劳动者认同且贯彻在工作之中,尊重工会的作用,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在商言商,外资企业干涉投资地的政治和和勾结政府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又有开放的政策,建议我们共同研究“在中国投资和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策略”这个课题,分享企业全球性重组的经验。 会议主席点评我的演讲,对“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和“尊重投资地文化”以及“企业在全球重组不可逆转”等观点,表示了认同和肯定。

自由辩论阶段,一些代表反映经济危机下本国劳工失业、生活困难的问题,也有代表表示反对企业外迁和裁员,还有代表提出对失业者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改革的问题,有一个女性代表说,她的国家也有企业竟然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向政府公关的手段,等等。各国代表对欧洲的经济状况表示了担忧,希望得到一剂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会议主席首先请我回应这些问题。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来说,我们是不喜欢对别人家的事情指手画脚的,更没有好为人师习惯;所以,我想我不是人类的导师,更不能自以为是,我们只能说说我们自己家的事情。我回应道:不可能有一个什么具体的方法可以解决各个国家的困难,中国的企业重组也经历了极度艰难而痛苦阶段,我们曾经有过4800万人下岗失业情况。困难总是存在的,解决困难的方法比困难会更多。近看困难,困难好似高山挡住了双眼,远看困难,困难好似风景值得赏玩。欧洲目前的困难或许前所未有,我相信经历了这个痛苦以后,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等,都会有很大的转变,获得新生。按照现代企业的观点思考问题,我们创造更好的新产品、提供优质的新服务,企业不赚钱、不发展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我们需要创新,中国正在进行经济机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们的航天卫星、深海勘测、互联网络还有高速铁路等等,都获得了大力的支持和发展,带动了经济的繁荣。

  有代表对当前各国企业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表达了不满,提出加强监察和促进劳资谈判的呼吁。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给我深刻的印象:我们呼吁加强劳资对话,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加强政府与企业和劳工的对话,促进社会的和谐;促进包括NGO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对话,共同努力应对我们面临困难和挑战。听到这两个“和谐”和一个“共同努力”,我油然升起了亲切感,这是多么中国的语言呀!当我们推动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时候,劳资谈判的发源地地却悄然淡化劳资对立而大谈“和谐”了,并奋力疾呼“劳资政”的共和。有位同仁的话也很让人深思:我们刚刚市场,他们开始计划了;我们刚刚民主,他们开始集中了;我们刚刚开放,他们开始保护了;我们刚刚谈判,他们开始和谐了……。有句话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世界变化太快;我却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失去自我不应该!

(主要观点发表在人民政协报19/12/2011,xlzzxl@tom.com)

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人 [2001] 6号
委属事业单位、委管社会团体:
现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01月08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以不简称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大力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事业单位(不含国防科工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委管社团。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确定,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细化方案,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批。
委管社团的编制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规范,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内设机构“三定规定”制定,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章 人员调配

第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调配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选调工作人员的范围主要为国防科工委机关及在京委属单位或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工作需要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选调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能与他人团结共事;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四)符合岗位规范规定的上岗资格要求;
(五)调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工人岗位的人员
应具有高中(合技工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调配工作人员基本程序
(一)委属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于每年十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报人事教育司审核;
2.人事教育司批复后,用人单位组织选调,必要时组织公开招聘;
3.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的人选,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4.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二)委管社团调配占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l、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人事教育司审核并会同用人单位进行选调,必要时组织公开招聘;
3.人事教育司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

第四章 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主要领导职务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
第十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和委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条件成熟时实行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委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处级职务任免程序:
(一)单位领导班子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聘任人选(或解聘意见),
报人事教育司;
(二)人事教育司研究,下达批复后,由单位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管理,分别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科工人字11999」383号)和《国防科工委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管理暂行规定》(科工人字[1999] 7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委属事业单位可组建某一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该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备案。其他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国防科工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其他有评审权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技术工人的考工定级,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组织的考试和考核。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和聘用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
第二十二条 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为甲方,受聘人为乙方。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职责或工作内容;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四)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一般为3年。已连续受聘3个以上固定期限聘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员数一般不超过聘用人员总数的20%。
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3个月。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设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 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期内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
(三)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在聘用期内一年以上(含一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服从甲方领导,或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六)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符合辞退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受开除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确认为5至10级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四)申请调离的;
(五)申请辞职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双方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甲方根据乙方的不同情况,可以聘用乙方到其他岗位工作,也可以不予聘用。
第三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未被聘用,或聘用合同终止后未再续聘的,即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待岗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有关学习、培训,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临时.作任务;
(二)待岗人员经学习或培训并考核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重新聘用上岗;
(三)待岗人员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调出,或将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待岗时间满一年未被重新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都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5年。服务期未满的,违约后乙方应按每满1年递减2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委管社团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
第四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委人字[1999] 3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工资管理,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 委管社团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和占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团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科工党「1999」42号)执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和委管社团占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教育司管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四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9」153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各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 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 19号)执行。
第五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事由,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人事教育司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事部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外,均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执行情况;
(五)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六)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十三)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五)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六)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七)政府机关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六条规定的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均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与检索服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荆门日报上公开。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便民信息亭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日。
政府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违反本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三)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