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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2 20:1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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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青教字〔2002〕108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2002年8月12日青教字〔2002〕1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政府“五项工程”,规范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活动,加强改进教育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开展或委托进行的中等以下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各种检查、评估、达标、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检查评估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区域教育改革发展,体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坚持依法进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精简高效,统一规划的原则;坚持以综合检查评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中等以下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有明确要求的检查评估项目,可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评估;
(二)严格控制对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凡能纳入综合检查评估的,一律纳入综合检查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认定有关各项工作的依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市)教育工作、对直属学校工作综合性检查评估每年不超过 1项,专项检查评估根据每年重点工作确定,各类教育一般不超过2项(不含国家、省定检查评估项目)。
(三)除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市)所辖中等以下学校(含幼儿园)原则上不直接进行检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应下放给区(市)进行的教育检查评估,市不再组织检查评估。委托区(市)进行的检查评估,可抽查认定。
(四)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与教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单位联合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统一归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管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已列入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的项目,进行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六条 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须由项目组织(或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检查评估的时间、内容、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结果处理与运用等相关事项,并附相关文件和检查评估方案,于前一年12月中旬交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协调汇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须进行的检查,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于每年年初向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各学校及各有关学校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负责和参与检查评估的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要公开检查评估程序和结果。检查评估要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客观公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可拒绝接受检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举报;市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组织者停止检查评估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的;
(二)超出检查评估规定范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借检查评估谋取私利的;
(四)检查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处室:督导室)

(教育局提供)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规范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进口药品国
内销售代理的备案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目的是从强化国内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出发,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从源头掌握和了解进口药品的情况,便于在监督工作中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口药品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正在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业务的代理商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
第一条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规范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国内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间和需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是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商,包括总代理、地区代理等。
第三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办理备案手续,由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提出,不得委托非本企业人员代为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中文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企业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及协议约定的进口药品的名称、原产地、规格和数量(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企业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文件审验后,将原件退还备案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负责备案的人员,对可能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备案表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编排序号。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办理变更手续,可由企业以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书面方式告知受理备案的部门。
第八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不履行备案手续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案事项中第1、6、7、8、9、10、11项变更,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
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 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备案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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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 |
|-----------------------------------|
|备案事项: |
|-----------------------------------|
|1.备案企业名称 |
|-----------------------------------|
|2.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
|-----------------------------------|
|3.企业通讯地址 |
|-----------------------------------|
|4.邮政编码 |
|-----------------------------------|
|5.企业联系电话 |传真 |
|-----------------------------------|
|6.代理销售药品的名称 |
|-----------------------------------|
|7.代理销售药品的规格 |
|-----------------------------------|
|8.协议代理销售药品的数量 |
|-----------------------------------|
|9.代理销售药品的原产地及公司名称 |
|-----------------------------------|

|10.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
|-----------------------------------|
|11.进口口岸名称 |
|-----------------------------------|
|12.备案申请经办人姓名 |职务 |电话 |
|-------------------|-------|-------|
|13.受理备案人员姓名 | | |
|-------------------|-------|-------|
|14.办理备案时间 | | |
|-----------------------------------|
|15.备注 |备案专用印章 |
| |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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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