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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又现:透视规则在地方的变形/杨涛

时间:2024-07-12 21: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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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又现:透视规则在地方的变形

杨涛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今年初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使曾经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争论逐渐平息。然而日前记者接到读者反映,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结果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北京青年报》4月18日)
人事部、卫生部于今年1月19日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从这一规定来看,并无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规定。而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这一标准是部委规章,作为地方国家机关的浙江省人事厅必须认真执行,显然,浙江省人事厅另外制订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与这一标准相违背。
当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上述标准发布时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在制订时,过分强调全国统一标准,可能带来执法的僵化和不适应,因此,各地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订实施细则和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进行适当的变通。
对于能否录用乙肝感染者的人为公务员,一度是全社会的热点话题。事情源于浙江嘉兴“周一超案”,2003年周一超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后被判处死刑。媒体和社会公众将这一事件揭发出的现象称为“乙肝歧视”现象,此后陆续发生安徽芜湖县青年张先著,因为在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继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事件, 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网上征求大量意见以及多次召开专家研计论证后,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部门对通用标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条款的出台专门作了解释,“主要考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
显然,肝炎病人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认为是合格者,能录用为公务员,是两部标准制定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一条基本原则,不能为各地所“变通”,浙江省人事厅另外制订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规定是违法的。
浙江省人事厅出台这一规定又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提供一个范本,而且这一做法出台还是逆着全社会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进行的,尤为恶劣。“乙肝歧视”现象本身就是就早出现在浙江省,这一现象在全社会经过长期讨论。人事部和卫生部为此专门征求了网民的意思和专家论证,消除这一歧视是全社会的共识,否则,不但会“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更重要的是,人们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是否能真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命令深表怀疑,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是否能尊重民意产生不信任,进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挑战。
因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制订实施细则也好,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进行适当的变通也罢,都坚持一条底线,那就是不能违背立法当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坚持这些情形下进行变通。如果违背这些进行变通,其实就是“变形”,是侵蚀法律,以法律之名、行一方之私的表现,是恶劣的违法行为。

地方有关国家机关之所以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变形”,恐怕主要动机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或贯彻地方长官意志有关,而在其背后深刻地反映了我们制度的缺失,这就是谁来纠正这类违法和错误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浙江省人事厅出台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认为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民众就是有意见也只好不断地呼吁、反映,期待他们自身改正,而不能通过诉讼进行司法纠正。可是,实践证明,让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该有多难?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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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公安部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 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六章 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的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
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
(一)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各楼层服务台、电梯前室、走道;
(三)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
(四)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宾馆、饭店的各楼层宜配备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要认真管理和维护,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七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愿古孤狼


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很有其自身特色。婚姻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形成了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矛盾。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婚姻;问题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produce condition 、 life style 、 traditional religion culture and minority custom,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have their own specialties for many years in Xinjiang.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region which minorities in Xinjiang are living in. Working out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in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in Xinjiang seriously will play a very strong role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Xinjiang .

Key words: Minority Traditional marriage Problem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有其自身特点。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

1、 一夫多妻制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解放前,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解放后,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再加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婚姻习惯,这样在解放后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婚现象与一夫多妻已比较少见。

2、男女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深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点。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特别严重。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去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禁民汉通婚

  在新疆,民汉通婚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由此造成了许多悲剧。有的虽然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这些家庭的不稳定、不幸福。

4、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新疆的少数民族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按照他们的习俗,他们的婚礼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也不重视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疆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较差。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根据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即可。而事实上,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比这个年龄限制还要早上一两年,严重的还要早好几年。这就严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传入时间,是在公元10世纪末及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时期。它首先由喀喇汗王朝入喀什噶尔,继而入叶尔羌、和阗。从公元12世纪到公元13世纪初,伊斯兰教逐渐从喀什、和阗地区向阿克苏、库车等地发展,从吉木萨尔到喀什噶尔的大片土地,已成为伊斯兰教区域。从公元10世纪末到公元18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发展,大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终于被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群众所接受。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给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2、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新疆,相对来说,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他们已经习惯了游牧的生活方式,一般逐水草而居。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维吾尔族在历史上曾经也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变为了农耕民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绿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南疆,干旱少雨,沙漠面积广大,唯有借助绿洲,维吾尔族才能不断生存与发展。新疆拥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几乎占了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人少地多,由于疆域辽阔,这就给行政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特殊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活方式,也就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