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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叶文炳

时间:2024-07-01 11:2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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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

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

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

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

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

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

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

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

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

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

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

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

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

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

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

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

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评估指标》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自我评价、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综合评估。要选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评估指标》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评估指标》、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一、规范行政决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高效、规范、透明,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化、便民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开方式和载体,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

  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要求: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

  五、自觉接受监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依法接受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

  六、落实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公务员定期培训、干部任前法制考核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18.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一、规范行政决策(16分)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5分)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分)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2分)

  (2)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名额分配和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风险等级的划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明确规定。(2分)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体审议决定事项范围明确、制度完善。(2分)

  (2)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有专家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征求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务(16分)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6分)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2分)

  (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2分)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6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2分)

  (2)按法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2分)

  三、改进行政执法(20分)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6分)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2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监督。(2分)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8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2分)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规范透明。(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2分)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6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16分)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6分)

  (1)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2分)

  (2)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达标。(4分)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5分)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有具体规定。(1分)

  (2)投诉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邮等投诉方式畅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90%。(2分)

  五、自觉接受监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等的满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分)

  (3)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1分)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5分)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2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2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3号

市人民政府于印发《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十九日
           

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
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
献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
血。
  第三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在医疗用血时可实行优待。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白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
的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及居(村)
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无偿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辖
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
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
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中心血站、县(市)中心血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采
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扶持和政策优惠。采供血机构必须经
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采供血机构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第九条 无偿献血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年终考评文明单
位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
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市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兼职人
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二)制定年度献血计划,督促完成献血任务;
  (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
  (五)审批医疗用血;
  (六)管理“无偿用血储备金”。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
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干部,具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二条 市、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
订年度献血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执行。献血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和献血目标责任制。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
件的不得采集血液。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亳升,两次采集血液的间
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免交体检化验费,但经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的,体验
化验费由受检者负担。
  第十五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对献血者适当给予交通费、营养费等补助。
  第十六条 采集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及时通知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并
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七条 公民可参加由所属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直接到指定的采血点献血,其献血
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
  已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献血委员会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第十八条 采供血单位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
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设立采供血机构的市、县设立无偿用血储备资金。
  无偿用血储备资金来自政府专项拨款、从临床用血收费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单位和个
人的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款项。
  第二十条 无偿用血储备资金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进入血站会计科目,
专款专用。无偿用血储备资金主要用于:
  (一)按本办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减免的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费用;
  (三)本办法规定的对无偿献血的奖励费用。不得将无偿用血储备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
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及时向医疗单
位供血。采集的血液多余或者不足时,只能通过市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调剂。无偿献血的血液
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
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储备适量的血液,保证急救用血
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采供血机构所供血液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
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临床合理、科学用血,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参加
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实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采供血机构不得供血。临床急救用
血可先供后批。
  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原则上由就诊医院采集,采集有困难的,由当
地采供血机构予以协助,但必须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 优惠与核销

  第二十七条 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献血一次(200—400毫升),五年内本人用血可享受
献一还三(献200毫升还600毫升)免费优先用血待遇。公民献血量累计达2000亳升者,本人
可享受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用血费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
机构用血凭据在市献血办核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由本市献血委员会
办公室免费提供与所献血液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在外地就医需用血的,凭就诊医院病情证明、用血申请单副本和结算凭证由
本市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与其无偿献血量等量血液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由本市献血委员会办
公室半费供应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供应。
  第二十九条 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凭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由本市颁发
的《公民无偿献血证》办理优惠供血手续,用血量在其《公民无偿献血证》上注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县人民
政府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无偿献血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县红十字会申报中国红十字总会批准后
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献血达二十次的,授予铜质奖章;
  (二)献血达三十次的,授予银质奖章;
  (三)献血达四十次的,授予金质奖章;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四条 血站(中心血库)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血站(中心血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
疾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血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要,市、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
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献出或使用成分血时,按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公民在本市参加献血、用血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