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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朱波尔

时间:2024-07-08 21:5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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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朱波尔1, 朱宏涛2
(1.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2.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被忽识的教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本文根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和讨论教案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 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 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4]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5] 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关于发布《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发布《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信规发〔2001〕 230号

2001-04-27

各地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精神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0)821号]文件规定,依据此次机构改革中省政府赋予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能,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通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现将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制定的《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备案和三、四级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并对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综合规划与体改处。  
联系电话:029-7292038,029-7292039
传 真:029-7292034。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0]821号)文件同时转发给你们。各单位也可登录中国电子行业投资信息网,查询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的有关文件。
网址是:www.ceiinet.gov.cn ,www.ceiinet.gov.cn/law/system.htm。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信息 工程 建设 管理 通知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的构成与素质,经营的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陕西省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审批资质等级和发放资质证书、对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七条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下设的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备案和三、四级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并对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综合规划与体改处。
第八条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的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
第二章 资质认证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不论申请何种级别的单位都必须遵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不论申请何种级别资质,均须向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质的认证
(一)资质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陕西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资质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和资质申请单位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和资质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1、资质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资质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资质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3、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4、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资质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5、审批与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审批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6、经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审批,取得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到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三、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1、资质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资质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审批
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资质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
3、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若无异议则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结果生效。 .
4、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有关专业人员由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选定),对资质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审查和评审,包括对资质条件和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和评审后,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形成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除业绩达不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规定,其余条件均符合该文件要求的单位,可以向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申请临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升级或者降级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取得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并在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及换证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取得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资质情况已经达不到规定条件或者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对三、四级资质的单位予以降级或者撤销。
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十九条 本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获证单位遗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陕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本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的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在其审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收费,是指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在“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所收资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另有规定直接缴交国库或其他专户的除外)。

第四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收缴业务,各部门和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代理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代理金融机构可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产生。

第五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认定。各执收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审批程序、时限以及投诉电话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公开,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提供详细目录及资料。收费项目、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通报变更情况。

第六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代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票据的领购、分发、收集整理和统一报送核销。

第七条 对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局不再直接向该单位提供票据。执收单位原已领取的票据不得再继续用于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于市本级的,有关执收单位不得设立收缴过渡户,收费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汇缴(特殊情况除外)。现金、银行卡缴款等方式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进行办理,转账缴款由缴款单位自行办理。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自治区级以上或代自治区级以上收款的,可以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办理相关收款事宜。如果需要单独设户管理的,应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市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项目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