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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银行

时间:2024-07-08 06: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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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一般情形还是要从重处罚的轮奸的认定:这是个关涉自由甚至生命的大问题!
回复“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


原文:

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

案情:2003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刘甲(16岁)、胡某(17岁)、查某(16岁)、刘乙(16岁)同在某县城一网吧上网,四被告人均为无业人员,闲聊中,其中有人开玩笑说去找一女孩玩一下。次日凌晨一时许,四被告人准备回家睡觉,此时,刘甲见被害人宋某(18岁)独自一人在105国道上行走,便说:“那个女孩长得蛮漂亮,要么去?”查某便说:“去”。于是四被告人尾随宋走到一公园入口处,刘甲先冲上去将宋某扳倒在地,并捂住宋的嘴巴、卡住其脖子,查某抬起宋的双脚,胡某则抓住宋的手,刘乙跟在后面,将宋抬进公园内一草坪上。查某脱下宋的短裤,胡某欲对宋实施奸淫,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然后查某对宋进行了强奸,查某完事后,胡某再次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仍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最后,刘甲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因发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放弃。在强奸过程中,刘乙在旁蒙住被害人的嘴巴和眼睛,帮助实施强奸。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四被告人认定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轮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轮奸。理由是只有查某完成了强奸,胡某虽有强奸愿望,但因阴茎无法勃起,两次都未完成,刘甲虽也想奸淫被害人,但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自动放弃了,而刘乙只起了帮助强奸犯罪的作用。因此认为,没有二人以上完成强奸行为,不能认定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轮奸。理由是:几被告人都已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轮奸行为。被告人胡某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阴茎无法勃起),才没有完成轮奸行为。被告查某完成了强奸,最后,刘甲也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强奸,只是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中止。从整个犯罪过程的情节看,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共同实施轮奸,而并非单纯的强奸犯罪。
评析:笔者认为对本案查某和胡某、刘甲的犯罪情节应认定轮奸,对刘乙的犯罪情节应认定强奸罪的共犯处罪量刑。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某一个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明确,是积极主动地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轮奸,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查某对被害人强奸既遂后,被告人胡某两次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对被害人进行轮奸,只是由于自己的身体机能发生生理障碍而未得逞,并不能排除胡某轮奸被害人的事实行为和意图,对胡某的这一犯罪情节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与胡某相同,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目的,只是因自己的心理因素(嫌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未得逞,并不能因此减轻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以,对刘甲的犯罪情节也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乙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虽然未强奸被害人,但其使用暴力帮助其他三被告人强奸轮奸被害人,其情节应认定强奸犯罪的共犯处罪量刑。故对本案全部认定强奸未免迁就附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王根生 刘武波
邮 编:331600
电 话:0796—3522446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但在论证第一种意见成立,指出第二种意见理由的不足之前,明确几个本文要用到的刑法基本概念,这是讨论的前提,因此是必要的。
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在刑法理论上,情节犯是指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以情节严重为构成情节,例如刑法第246条的规定;(2)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这里的情节恶劣与上述情节严重没有本质区分,似乎情节恶劣更多的包含伦理上的否定评价的意蕴。例如刑法第261条的规定;(3)数额犯兼情节犯,即不仅要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而且同时规定以一定的犯罪情节为构成要件,两者可以选择。例如刑法第275条的规定。
作为情节犯的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决定着犯罪的性质,决定犯罪之罪质的有无,离开了这种情节,犯罪就无从谈起。
一定的犯罪总有一个基本的罪质,我们称之为基本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时,而处以较基本犯重的刑罚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之所谓情节的认定:情节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基础,其加重不能否定基本犯的罪质。所以一定的加重情节要受其罪质的制约。情节加重犯之所谓情节严重或恶劣,也只能是在基本犯的罪质之内的加重其罪责的主观和客观的事实因素。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情节构成其它犯罪,,这时要解决的是犯罪的单复数的问题,而不是情节加重犯的问题了。
情节加重犯的性质:情节加重犯和基本犯具有同一罪质,因此属于同一个罪。那么它们的犯罪构成是否也是一个呢?把情节加重犯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刑单位,从而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还是仅仅把它视为法定刑轻重的问题?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和基本犯之间的罪质的差别,不能不表现犯罪构成上的差别。所以根据我国刑法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在犯罪构成的分类上,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从刑法理论上说,情节加重犯不仅是罪责的加重,而且是犯罪构成的加重。
总之,情节犯中的情节是决定罪质有无的情节,而情节加重犯的情节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决定罪质加重的情节,但二者的罪质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程度后者大于前者。
明确了上述理论,下面来分析前文中的案例。对该案例中的四个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应该无异议,因为不存在轮奸罪。先看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那么对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刑法明确规定为强奸罪的从重处罚的一种情形之一,但和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的一般情形具有同一罪质,都属强奸罪,只不过是从重的情形。关键是如何认定轮奸?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男以上(包括二男),行为人都具有奸淫的共同故意,都有奸淫的目的,都有共同的强奸行为。被害人必须实际上在一段时间里被二男以上(包括二男)一个接一个的轮流对之强行奸淫,才能构成轮奸。如果被害人实际上只被其中一男奸淫一次,则不是轮奸。刑法规定轮奸从重处罚,是着眼特别保护被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无论是强奸的一般情形还是轮奸,该被害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都被侵犯了。所不同的仅是:轮奸除了侵犯了该被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外,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同时严重地侵犯了(至少比只奸淫一次严重)侵害了她的身心健康,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予以“从重处罚”。显然轮奸认定的是着眼于某一妇女(包括幼女)遭到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她强行奸淫了两次或多次这一事实的,没有这一事实存在,就不是轮奸;在轮奸时的强奸罪只有既遂状态,根本不存在未遂的可能(但存在强奸一般情形时有未遂的可能)。即使查明了是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共同故意去强奸某一妇女(包括幼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只有一男强奸了一次,其余数男均未达到奸淫的目的,这也不能构成轮奸,因为还不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了两次或多次这一事实,而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分别情况按共同犯罪理论来处理;当然,如果该被害妇女(包括幼女)确实遭到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即使还有别的共犯未达到奸淫的目的,轮奸也成立,只是对实际上未达到奸淫目的的共犯不看作强奸(轮奸情形)共犯,而只看作强奸罪一般情形的共犯,按共同犯罪理论来分析处理。
按照加重犯罪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形之一:轮奸。我们用加重犯罪构成来分析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某一个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明确,是积极主动地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轮奸,具备主观方面的要求,但客观方面呢?是否存在轮奸的事实呢?即是否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从重处罚情形,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有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才可认定轮奸。从本案来看,只有被告人查某对被害人强奸既遂。不存在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的事实,因此本不存在轮奸的事实。因此四被告人是强奸罪一般情形的共犯。那么其他三被告人是否都是强奸罪的未遂呢?对被告人胡某认定为未遂,无异议。关键是刘甲的行为怎么认定?未遂还是中止?意见二的理由认为: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与胡某相同,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目的,只是因自己的心理因素(嫌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未得逞,并不能因此减轻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以,对刘甲的犯罪情节也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我们先看案列对二人犯罪情节的描述:查某脱下宋的短裤,胡某欲对宋实施奸淫,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然后查某对宋进行了强奸,查某完事后,胡某再次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仍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最后,刘甲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因发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放弃。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断:胡某是无法达到奸淫目的的,但刘甲是否也如此呢?是否被害人阴部太脏一定就使刘甲达不到奸淫的目的呢?显然不是。刘甲放弃奸淫行为,虽然存在客观不利因素,但不能认定为未遂,应认定为中止。在犯罪中止自动性这一质的要求下,对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动机即起因应作广义的辨证的理解。而不能只限于真诚彻底悔罪才行,也不宜一概排斥存有客观不利因素的情况。本案例中刘甲遇到了对完成犯罪有轻微不利的客观因素,可以完成犯罪,而放弃犯罪,应认定为中止。这和刘甲出于真诚悔罪不同,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理和量刑时,可作为影响案件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情节,予以适当考虑。被告人刘乙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虽然未强奸被害人,但其使用暴力帮助其他三被告人强奸轮奸被害人,其情节应认定强奸犯罪的共犯处罪量刑。至此,该案例可结案了。
基于本案例,再讨论与此相关的几种特殊情形:(一)数男在一定地点一段时间同时对数女实施一对一的强奸。(二)二男共同强奸一妇女,但二男或其中一男未达到奸淫目的。(三)三男(可以类推到三男以上)共同强奸同一妇女,只有一男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只有二男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三男都已达到奸淫目的或三男都未达到奸淫目的的怎么分析?上面的情况的认定为强奸罪都是确定无疑的,但关键是不是存在轮奸的情形?要认定轮奸就要看是否存在轮奸的事实,即二男以上(包括二男)在一段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包括幼女)强行奸淫,存在则认定为轮奸,不存在则不能按轮奸处理。
从刑法的规定可看出,强奸罪的一般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轮奸属于从重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代刑法不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被告人的大宪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者要理解它,并贯彻之。首先就要仔细的研读法条,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不胜感激。



四川大学200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田银行
2004-5-19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能够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专项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报批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 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3.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的依据文件;

4.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可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或不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建议设立(或不设立)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三)市财政局作出设立建议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市财政局作出不设立建议的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迳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批复给市级主管部门(单位)。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需要调整原有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资金额度的,应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复印件,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

2.已支出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议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复函,再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的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法定程序呈报市人大审议。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市级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镇(街)单位的,一般情况下由市财政局向其所属镇(街)财政分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和拨付相应款项,镇(街)财政分局收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直驻市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主管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每年应选择部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 可性行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2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
一、凡是由部、局任命的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科研设计单位院长(所长)、高等院校院长(校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地师级或相当地师级生产企业、基建施工单位及高等院校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县团级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符合条件,能够胜任者,经过考评,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用要连任的,须重新注明新的任期。
三 、现任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院长(所长),以前任命时曾明确为任期制的,任期自当时任命之日计算;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及其他以前末明确任期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任期一律从1985年1月1日起计算;1985年1月后新任命的干部,任期自任命之日算起。
四、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免职或任职期满不再任职的均不保留其任职期间的待遇。
五、实行任期制的上述干部,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六、部、局按管理权限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职务。
七、在任期内,年龄达到规定的任职高限年龄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应按时退出领导班子,经部、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任期自然终止。
八、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职期满前三个月,部、局主管部门必须准备好接替人选,暂时定不下新的人选的,可以先指定人代理职务,并行使正式职务的职权。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