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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梁剑兵

时间:2024-05-19 15:2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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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究竟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远离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事,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涌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的“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的一道奇异的风景。……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还没有来得急看完《中国农民调查》的一半,我悲哀的眼泪就掉下来了!既为我那勤劳、淳朴、善良、温驯却饱受乡村恶霸欺凌的农民兄弟而悲痛,更为那软弱无力的、被视为敝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农业三法”在农村不被尊重和实施的遭遇而痛心疾首。

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我将我也许不太正确的一些想法拉杂的写在下面,供大家随意评判和参考吧。

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什么?

解决任何问题的先决条件,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病根,然后对症下药,方可有效。单就表面现象来看,"三农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贫困、农村的凋敝和农业的衰退问题,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似乎就成为大家公认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比如,某官员就振振有辞的说:“在当前,促进农民增收是有效解决农村其他问题的关键。” (见中国农业信息网2004-02-09文章《中央财经办副主任陈锡文解析“中央一号文件”》)

那么好,按照该官员的逻辑,我们不妨做如下的假设:

假设一:国家今年出钱,直接把钱发给农民吧。不多发,每户发1000元好了,全国农民共两亿六千万户,发给他们两千六百亿元人民币吧。这在中国其实不是什么难事情,把全国950万辆公务用车停下来,每年可以节省三千亿元人民币,除了发给农民的以外,还剩下四百亿元,拿这些钱打一场收复台湾的战争也够用了。

这样一来,《中国农村调查》里面反映出来的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

地球人都知道:解决不了。(理由也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少了???那就多发点吧,加一倍,每户发2000元,共发五千二百亿。这好象多了点,但也不太难,“停完轮子停筷子”,全年禁止公款吃喝,可以节省一千五百亿,加上“停轮子”节省的三千亿,共可以筹集四千五百亿,不够的七百亿,让四亿多城市人口每人捐献一百多元就解决了。

这样,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谁说“发钱”就能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元钱人民币的“最差幻想小说奖”。

假设二、既然农民经济负担太重,我们就免除我们农民兄弟的所有经济负担吧。

根据中央权威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九亿农民每年对国家的经济负担总数是1200亿元(包括农业各种税、“五统筹”和“三提留”)。我们就恨恨心、咬咬牙,一下子免农民负担三年,共免除三千六百亿元好了。如果国家因此发生财政困难,也好解决,只需要“停下筷子”,三年可以节省财政支出四千五百亿,不但可以解决财政困难,还多出来九百亿元,我们可以拿这九百亿去美国采购十条航空母舰回来以增强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样,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谁说这样就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毛钱人民币的“最佳傻瓜奖”。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解决“三农问题”单依靠钱是根本不行的。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给农民发多少钱”的财政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就好象发高烧的本质不等于感冒一样。

那么,三农问题的本质在哪里?

我认为,三农问题的本质,可以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的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农民调查》中所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痛彻全国人民心肺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要命的是,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土地资源权利、矿产资源权利和获得生活基本费用权利的,恰好就是应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权利组织,比如乡镇政府、比如村委会。有时候也包括农民“自己”,比如盲目建工厂和兴办公用事业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民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农产品利益和劳动力资源等重大利益为代价的。农民兄弟的这种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国经济的初步腾飞和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小康,却也换来了农村社会的贫困和凋敝。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所造成的“劣等公民歧视”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已经大体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或者“公民等级”:
            论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有关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虽然我国宪法未将教育平等的权利列为具体的宪法权利,但根据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13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教育平等权实质上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平等权对一个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发展和基本人权的实现。高考是要选拔相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再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起着连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高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是社会民众和政府高层极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但我国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划分存在一些问题,它们直接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一、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省统一录取制度,即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依据各地区所分配的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然而,随着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高等学校录取的分数线不平等的情况。分数线的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京、津、沪等城市的分数线划分相对较低;国家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录取分数线也较低,而且,各所高校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了加分政策;高考大省如山东、湖南等地的录取分数线都很大程度地超出了其他省份,本省的考生即使有再高的分数也很难进入重点大学。  (一)录取分数线向部分发达地区倾斜  经济文化发达的京、津、沪等少数几个直辖市的录取分数线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年以来,北京市的文科录取分数线比湖南省低77分,连分数线一直很低的贵州省也比北京市高1分,而理科线与湖北省竟相差114分。2001年,北京市的文理科录取分数线与浙江相差都在80分以上,若与高考大省山东省相比,更是相差120-140分。[1]这种差别可以使拥有同等分数的人分成重点、一般本科或专科,甚至连专科的提档线都达不到。这样就会使得经济文化发达地方的差生可以上好的学校,而经济文化落后地方的好学生则只能上差的学校。  (二)录取分数线向西部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贵州、西藏、新疆等地由于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属于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自恢复高考以来,这些地区一直是录取分数线划分较低的地区。此外,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如:“对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考生、台籍侨属考生、烈士子女等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对一些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农、林、师范等专业,也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定向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当然,这种对西部边远地区及各地实际情况特殊的地方的倾斜和照顾,也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本身并没有公平与否的争论。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不同地区也体现出划分的不同  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灵活的招考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在全国的配置,以便照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同时也实行了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加分的政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如贵州省、云南省,少数民族在高考录取时统一加10分。但是,同时也出现另一个问题,主要反映在不同省的各地区之间。如从大区来看,云南省属全国不发达地区和文化教育弱省,就省与省之间比较,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在全国偏低是正常的。但就局部而言,昆明等城市在全国比较起来也算是文化名域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楚文化发源地的湖南省属全国文化发达省,高考录取线都很高,从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背景因素来看,录取线高一些也是必要的。但湖南省少数民族较多的湘西等西部山区地区在全国应该算是文化和经济落后地区,昆明和湘西比较,无论是文化教育还是经济实力都比湘西高一个档次,而现行的招生政策却是昆明市执行云南省录取标准,湘西执行湖南省录取标准,两者之间相差120分,这样明显不公平。  (四)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农村和城市的录取线显然是不相同的,我国的考生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农村学生的录取分数是由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城市中心主义”造成的。“城市中心主义”就是以城市为中心,重点培养城市户口的学生。那些农村学生占多数的人口大省由于配额较少、整体录取率偏低而录取分数奇高,甚至可以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100分。因而,农村学生只有其中最优秀的那一部分,只有考出比城市学生更高的分数才能进入大学。显然,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杨涛


  今年审计报告提到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21名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人退赔受贿金额数十万元。(<<新京报>>11月18日)
  想必人们对于1998年那场洪水还有深刻的印象,那场史无前例的特大洪水,给我们国家造成损失达1666亿,人员死伤达到三千余人,国家为灾区下拨抗洪资金达到22亿。在与洪水的抗击中,我们也深切地感受到加强长江堤防建设的重要性,长江堤防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在洪水过后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堤防建设,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对于这么重要的建设项目,腐败分子居然“好了伤疤忘了痛”,将其贪婪的手伸了进来。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6月23日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指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时说,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存在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等问题。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可想而之,如果这样的堤段遇到如果98年那样的特大洪水,就会如同当年的被朱榕基斥之为“豆腐渣工程”的九江堤段一样,一溃千里,后果不堪想像。
  所以,严厉惩治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跟抓好堤防建设的质量同等重要。如果不严厉惩治其中出现的腐败,那么不仅国家的财产被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在腐败的侵蚀下,各种偷工减料的事件就会不断地发生,堤防的质量就失去了保障,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将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但是,有关部门对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的惩治的力度却不能让我们感到严惩的决心。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消息称,长江委党组根据受贿数额等情节,对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其中触犯刑法的4人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10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7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按照<<刑法>>的规定,受贿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如果说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不予追究的话,那么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仅仅作党纪政纪处理,而且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未免失之太轻。并且我们注意到,作出这样的处理还是在审计部门对长江堤防建设问题进行曝光后才作出了处理,那么如此的处理力度就不能不让我们对有关主管部门能否通过严惩腐败从而坚守我们的“生命线”感到担心。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要说的是“千里之堤,更溃于腐败”。惩治腐败对于保护“生命线”如此重要,容不得我们半点懈怠与纵容,因为能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我们不能对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的作案人,我们的“生命线”恐怕真正要一溃千里。所以,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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