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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之日的随想/何宁湘

时间:2024-07-13 00: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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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之日的随想
——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难以推行的剖析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于2003-07-3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动作大约有3-5年,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广大律师已感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难、办案不易、办案经费无处落实、劳动报酬全无、劳动价值得不到尊重,一般民众不信任刑事案件的法援辩护律师及辩护效果。为此,在《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之日,将所遇到的、想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并作浅析。

●关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含意
【近期报刊媒介对“法律援助”解释】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律师、公务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
【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所谓的“律师”,律师只是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参与人之一。这相当于政府的某项拨救济款工作,由财政局具体工作人员发放,此时政府是主体,款是政府给的,而不是财政局工作人员给的一个道理,具体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拨发救济款行为的的主体。
【近期报刊媒介对“法律援助实质”的表述】
法律援助,即请律师辩护“政府买单”。
这种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与规定精神的,同时一语道破法援的实质。说明媒体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是十分准确到位的。遗憾的是,目前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并未支付一分钱给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的确未“买单”,但这“单”不一定是政府在买,而实质是社会民众在买单。这与当前我国社保缴费一样,本应政府付款,而现在是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在承担一样。我们可以想到,政府就法援经费肯定是拨了专款的,但这款是司法行政机关用在设备上、纸张上、活动上,中心人员工资报酬上,而未向律师支付。因此,对于具体案件要发生的必须费用一般是由承办律师支付了,国家、政府、司法局、法院均不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质
在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司法救济行为义务,转移到广大法律工作者。司法救济行为,本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为人,即行为主体。其次,司法救济行为无非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渠道,二是费用;解决这两个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理应不再存在实质问题。
目前从法律规定上,司法机关从面上保证了司法救济的渠道,或称通路。对于这点,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交诉讼费,一般不可能,得到法援的可能性太小太小。也就是将原我国刑法制度的法院指定辩护转换到了法律援助辩护。关于费用,这是个多方面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支付?以一个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来讲,必须发生的费用有:1、指定辩护人费用,80年代四川省地区省会城市大约为人民币15元,当时的硬壳《红塔山牌》香烟为人民币5.5元一盒(市场通价),也就是说,法院给的指定辩护费不足以买三盒;2、阅卷复印资料费,对于刑事案件,目前成都法院采取复印阅卷方式,即辩护人到法院阅卷时,法院将可以给律师的诉讼卷中的证据卷在法院指定地点进行复印,律师支付复印费。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内复印资料,一般出具的是具有与白条相同性质的普通收据,本人目前还未见到使用发票的情形,且复印A4纸一页,街上小店一般为人民币0.25元-0.30元,法院通常而收0.5元一页。假设一般中等工作量案件,以复印100页计算,复印费合计为人民币50元,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支出。在法院指定辩护时,这费用也是律师来支付。3、会见被告交通费,目前大城市的看守所一般远离城市,辩护人会见被告必然要产生交通费。
●另一方面,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事务,通行由国家律师或称公职律师办理,而公职律师的劳动报酬是由国家支付的。而我国目前没有公职律师。而自从有了法律援助后,法院连指定辩护费也省了,这样的援助实质不能称之为司法救济,而是社会民众救济。因法律援助的费用与主体为社会人员而无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行为。因此,从此目前的实质,不少报刊称“法律援助”为“政府买单”的说法,实属信口开河。
从前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立法有两个常见现象:1、法律调整范围是政府行为的,即使具备条件了,也不颁布;对民众有利的法律,不具备条件也要颁布。这种立法的作为与不作为,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无可依性,也就相当于没有法律的效果。目前法律援助条件是,司法行为主体不支付费用,公职律师制度未实行,法律援助中心也不支付费用(注:本文“费用”不包括律师报酬。本来就是极少的费用,国家与相关机构都不愿意支付,律师报酬就压根不要想)。
结论: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具体法律意义,或者说与原立法者的初衷相违。愿《条例》上设立的法律援助早日出现。

●“法援案件”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遇到的两难问题
●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而言,对于目前律师执业而言,从经营体制与模式而言,是完完全全的“下海”。因此,律师执业是自己创业、挣钱来要实现养家糊口的基本要求与不断自我提高的社会消费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将地方企业赞助款买了设备与轿车,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却强行摊派推行法援工作,此时律师事务所处于无奈,也只好将一个所内全体执业律师进行排队来承担援助案件的代理事务,不少律师事务所考虑到在单个案件上律师付出太多,采取给予每个法援案件100-200元补贴了事。
●由于案情复杂,或者有可能辩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一般能支付律师辩护费,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辩护。在此情形下,大部份都是性质较为严重,案情复杂,法院或司法机关都已有定论的案件自然就不愿意委托律师辩护,法院再不愿支付费用,这些案件自然必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成为法援案件。如笔者在2000年办理的,一个涉嫌故意杀人的法援刑事辩护案件,被告为20来岁四川区部地区农村女孩,在一家军人家庭中为其孙子当保姆,最后因记恨主人当初承诺为其在成都找工作未兑现,将其孙子砍了数刀。该案伤者在上海整形治疗已花了数万元,审查阶段时,承办检察官曾找来被告父母亲,希望能支付一定赔偿金为孩子支付巨额医疗费,但被告家中实在太穷,无力支付这对于农村人而讲的“天文”数字。在庭审辩护律师发现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问题,但中院法官根本予理睬,结果一审判了死刑。由此可见,由于案件性质本身就严重,法援案件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基本没有,或者说可能性太小。因此从律师与事务所角度而言,实际上都面临上有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下有办案难而无果,加之没有经费,因此都不愿意办理这类案件。

结论:必须落实责任、公开国家专款、让费用用于律师办案、办案律师必须获得劳动报酬。在有条件的可能下,实行公职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高效率、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属、石化、物流等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进一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当年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春耕备耕、抗旱春管和严重干旱地区人畜饮水、森林防火以及防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春耕备耕和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有效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要认真抓好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贴息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并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

  各金融机构对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要抓细、抓实、抓好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进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咨询和代客理财服务。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在银行间市场加快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研究开发以中小企业贷款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四、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融资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助学贷款覆盖面,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做细、做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灾后自住房建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区支柱产业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灾后重建贷款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支持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按规定予以核销,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灾区重建的内在激励。

五、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

  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的信贷消费。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内消费信贷政策的实践经验,及时消除制度障碍,研究和探索拉动市场消费、特别是拉动农村扩大消费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加强银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进扩大银行卡消费。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完善汽车融资管理制度,加强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扩大汽车消费潜在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发展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型消费,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积极开发潜在消费市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扩大信用销售。

六、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努力改进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密切跟踪把握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七、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出口拳头产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并购。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要求,稳步扩大总部融资模式施行范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区域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出口。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加大对境外的战略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境外资金管理、国际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务,改进和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融资和结算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做好对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贸易融资支持,为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更为快捷的结算便利。

八、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发渠道,促进东西互动、产业承接,实现东中西部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 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适合区域特点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做好国家重点科技开发园区、经济特区、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将民族贸易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银行,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落实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和加强实质性金融合作。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挥科技对扩大内需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用好各类政府基金、财政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强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群、国家高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促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支持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发展。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服务环境。

十、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全面加强信贷结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促进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结合辖区特点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期,社会上一些单位纷纷研制生产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使用。这些无线电干扰设备主要是通过在局部区域内发射同频无线电信号,从而达到阻塞原频段内通信的目的。如某单位研制生产的“会场净化器”即是通过发射宽于移动通信GSM900MHz和DCS1800MHz频段的同频无线电信号,阻塞了移动电话在一定范围内的拨入和呼出,这种设备在社会上的使用,扰乱了电波秩序,严重侵犯了移动电话用户合法的通信自由,必须依法予以制止。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不得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含移动电话)施放无线电干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处)。上述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法定手续,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对无线电干扰设备要从研制、生产的源头抓起,对非法研制和生产,要坚决制止;对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用户,应按擅自设台、干扰无线电业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